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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对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认识,就要准确地领会这一定义的含义。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际接轨
交通法72条第二款内容
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重大交通事故的定义与后果
重大交通事故通常指的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这类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对于事故责任人来说,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促使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于违反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驾驶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这意味着驾驶人将失去驾驶资格,无法再合法地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这种处罚措施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与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时刻保持高度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水平。此外,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驾驶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严肃态度。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人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是: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法是指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交通运输事业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关系包括: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关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实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交通所产生的关系)、交通运输合同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和乘客之间产生的货运合同或客运合同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关系。广义的交通法包括铁路法、公路法、水路交通法、海上交通法、道路交通法、航空法、邮政法、电信法等。中国自清末以来,陆续制订了一些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根据不同种类的交通行业分别颁发了《铁路法》、《海港管理暂行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邮政法》、《港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条例。交通活动具有国际性,国际上先后制订了一系列交通公约、协定和规则。中国参加或承认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万国邮政公约》、《国际电信公约》等。交通法规的作用是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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