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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制造业持续高速发展,并成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拉动力量。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和市场规模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否已成为世界工厂或世界制造业基地,是否具有向世界制造业中心演进的趋势?这些问题引起了国内外有关学者的普遍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郭克莎研究员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制造业发展与世界制造业中心问题研究》,在系统描述、分析中国制造业发展趋势、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世界工厂、世界制造业基地与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关系,分析了世界制造业中心形成和转移分散的历史进程,揭示了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研究了中国制造业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的条件和制约因素。该项成果对于把握中国制造业的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明确中国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前进方向和发展目标,从宏观上制定推动我国制造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企业的投资和发展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制造业发展趋势
1.制造业投入、产出和效益高速增长。从1980年到2004年,我国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增长约33倍,扣除价格指数后年均增长10%;产品销售收入增长41.4倍,扣除价格指数后年均增长11%。固定资产净值增长22.8倍,年均增长14.1%;流动资产增长58.7倍,年均增长18.6%;资金总额增长36.8倍,年均增长16.3%;而从业人数只增长25%,年均增长率只有0.9%。实现利润总额增长13.7倍,年均增长11.9%。制造业增长的基本态势是:资本密集度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大幅上升,但资本生产率有所下降,资金利润率明显降低。
2.制造业国际地位不断提升。1980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仅占世界的1.5%,为巴西的一半,处在世界制造业10强之外;1990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超过了巴西,位居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首,占全球的比重达到2.7%,进入了世界前10强,排名第8位;而到2000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的比重达7%,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在世界10强中排名第4位。根据近几年中国制造业与世界制造业的增长速度对比推算,到2004年,中国在全球制造业中的份额已提高到10%以上,排名超过了德国,上升到第3位。
3.制造业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一是制成品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占制造业的比重不断上升。二是制成品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大幅度增加。三是出口结构不断改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快速增长,比重持续提高。四是加工贸易成为出口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比重一直稳定在55%以上。五是制成品出口竞争力逐步增强。
4.制造业利用外资长足发展。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量迅速增长的过程中,外商独资企业比重大幅度上升,投资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同时,外商投资的产业链延伸和配套规模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逐步增多。
二、中国制造业发展的特点
1.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与新兴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产和出口快速增长,两者在制成品出口中的总体比重达到60%以上。其中,新兴劳动密集型产业不仅资本、劳动投入和产出增长明显较快,利润率也相对较高。
2.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制造业平均水平,产出比重较大幅度上升,内部结构变动较大;与其它产业相比,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资本密集度较高,劳动生产率和资产利润率也较高;从所有制构成看,外资企业在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比重很高,且上升很快,而国有控股企业的比重则相对下降,已明显低于外资企业。
3.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产出快速增长,比重不断上升;产业发展出现迅速多元化局面,并持续向沿海发达地区集中。但大型企业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仍处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低端。
4.制造业发展中的能源问题。作为一个人均能源资源短缺的制造业大国,我国能源工业发展水平和能源供求状况,直接制约着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问题的主要特点是:能源生产能力大幅提高,但能源工业技术水平较低;能源消费水平迅速上升,但使用效率和环境问题突出。
三、中国制造业的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技术研发
1.产业结构变动的趋势和问题。在不断扩大开放的过程中,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制造业产业结构保持着升级的趋势,劳动密集的轻制造业比重持续下降,技术比较密集的机电行业比重持续上升。但 “十五”时期以来,钢铁等原材料行业投资和建设规模过度扩张,导致产能大量过剩;同时,落后生产能力比重过大,产业和产品结构不合理。
2.产业组织调整的进展和问题。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制造业发展进入了市场饱和、竞争加剧的阶段,客观上加强了市场机制对促进产业组织调整、特别是产业集中度提高的作用。但是,这个演进过程相当缓慢。目前制造业产业组织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结构依然过于分散,企业竞争过度集中于价格竞争;企业进入和退出存在障碍,影响了产业竞争效率的提高;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缺乏;合理的分工合作秩序尚未形成,企业生产专业化水平仍较低。
3.技术研发创新的进展和问题。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一直是阻碍我国制造业提高发展水平、国际竞争力和比较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状况近几年虽有所改善,但尚未根本改变。一是研发投入较快增长,但比重仍明显偏低;二是过度依靠技术引进,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足;三是科研人员投入比重较低;四是企业的研发主体地位得到不断加强,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差距;五是专利申请的结构不合理,国内发明专利明显少于国外。
四、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分散的趋势和特点
1.世界工厂、世界制造业中心和世界制造业基地的联系与区别。概括地说,世界工厂是世界制造业集中地的最初形式;世界制造业中心是世界制造中心、营销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统一,同时也形成了品牌中心;世界制造业基地是制造中心与营销中心和研发中心分离的产物,一般受到营销中心和研发中心的支配。世界制造业基地的发展会伴随着营销和研发的发展,世界制造业基地的转移会拉动营销中心和研发中心逐步转移,导致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分散,新的世界制造业基地的发展具有向世界制造业分中心和中心发展的趋势。
2.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和转移的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世界制造业中心尚处于生产集中地的阶段。这个集中地就是所谓的世界工厂,英国是惟一的世界工厂。第二个阶段是世界制造业中心逐步形成的阶段。从19世纪下半页至20世纪下半页的100多年时间里,是美国制造业加快发展并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时期。第三个阶段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分散的阶段。这种转移分散包含着两种含义、两个过程:一是日本等国家作为世界制造业基地或分中心的兴起和美国在加强其研发、营销中心作用的过程中制造中心地位的下降;二是发达国家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分散和后者作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发展。
3.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分散的新趋势、新特点。一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产业转移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分散的主要形式。这除了发达国家国内生产能力过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外,还由于运输、通信和数据处理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和跨境生产网络的建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减少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出现了积极引进跨国公司投资的热潮。二是制造中心与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乃至品牌中心的分离成为普遍现象,同时,产业转移的重点由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服装、鞋和金属制品等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如电子、化学、运输工具以及机械等中间产品转变。三是国际制造业转移中出现了加快研发环节以及相关服务业转移的新动向。跨国公司的研发环节转移带动了技术转移,也加强了对其投资企业的技术控制。
五、中国制造业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的条件和制约因素
1.根据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特点和现有制造业的基础,推动制造业基地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必须把对外开放与自立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开放型的自立发展模式,并处理好市场保护、市场机制、政府作用和后发优势的关系。
2.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的条件:一是具有在全球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规模,但这个生产规模不只是产量全球第一或在世界上占有很高比重,还必须是主导产品占有居支配地位的比重;二是具有在全球占主导地位的研发和技术,这些研发和技术应当是本土化的和本国企业能够控制的,而不是转移、引进和受外国企业控制的;三是具有在全球占主导地位的营销和品牌,这些营销力量和品牌影响也应当是本国自主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受外国跨国公司支配的营销和从国外引进、移植的品牌。
3.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既关系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是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又关系到我国制造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是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还关系到我国制造业能耗物耗的降低,有利于减轻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中的资源环境压力。
4.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振兴,有利于加快产业技术更新改造,全面提高产业装备技术水平;有利于降低技术装备进口依存度,大幅度降低企业技术改造的成本;有利于通过更高水平的技术装备提高制造过程的效率,带动规模经济的发展,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
5.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对我国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形成严重制约:一是使我国制造业在很多技术上过度依赖国外,不利于民族工业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导致价值链的高端环节缺失,不利于我国制造业形成独立完整的价值链;三是使我国制造业企业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去购买国外技术,并面临国外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的诉讼;四是使我国制造业企业只能以价格竞争作为手段,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而较低的利润率又使企业没有足够的实力去从事研发,陷入了恶性循环的困境。
6.我国制造业基地建设并向世界制造业中心发展中的能源问题。在我国制造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能源需求将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但未来能源工业发展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包括国内资源状况、国际能源环境、石油安全、环境问题等挑战。
六、提高中国制造业发展水平的战略思路和政策措施
1.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在创新目标、创新方式、创新机制等方面,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当务之急,是尽快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推动形成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体系。包括:全面实施支持研发和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完善支持创新的有关条件和环境。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
2.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产业。加快发展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积极促进能源工业稳定发展。
3.积极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技术跨越战略,要根据行业的发展水平和技术创新特点,选择可行的跨越式发展路径。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大力推行人才战略。
4.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加快完善市场机制。要从建立健全市场微观基础、培育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和调控机制等方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注重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又要适当加强政府的干预作用。三是推进产业组织调整。要推动形成有利于优化市场结构的环境,通过提供适当的“激励结构”,促使企业行为的转变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推动企业由以价格竞争为主向以技术和品牌竞争为主转变,激励企业更多地将资源投入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限制企业通过不正当竞争和价格垄断等行为获取利润。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培育和扶持大企业发展的政策加以调整,对扶持对象、扶持手段、扶持过程等方面进行变革。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共计10大类56条财政政策,涵盖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创新、推进减税降费、加强融资支持、支持创新创业、降低用工成本、支持招才引智、扩大市场需求、优化发展环境等关键领域,帮助中小企业纾难解困,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头雁”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链配套能力。支持重点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全链式改造提升,鼓励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关联协同,采购链上核心配套中小企业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
3.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特色型、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后补助。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新建节点的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对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培育期内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直播电商基地、平台经济(商贸类)、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及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省级试点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步行街改造提升等实体零售业转型升级,支持绿色商场、智慧商圈创建,支持促进中华(河南)老字号创新发展,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补助。对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投资总额的30%给予省级补助。对达到一定运营奖励门槛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分档次给予0.03元/千瓦时、0.05元/千瓦时或0.1元/千瓦时的运营奖励。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0.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统筹使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用于“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专精特新贷”业务规模,助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
12.强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展股权融资渠道。
13.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积极推荐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
14.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5.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的持续支持。
16.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
17.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18.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9.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双创团队每年最高3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对省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
四、推进减税降费。
20.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严格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继续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
2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2.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3.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4.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7年12月31日前,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和税前摊销比例分别提高到120%和220%。
25.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融资支持。
26.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安排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实物资产抵押不高于30%的科技信贷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30%-60%、单笔最高500万元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对科技信贷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根据市、县级贴息规模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补。
27.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实施供应商在线申请履约保函。
28.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规模,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省财政对各地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对投资规模大、周转频次数高、运营效率好、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多的予以奖励。
29.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稳住我省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30.发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直接担保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支持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31.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2.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3.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支持创新创业。
3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5.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6.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7.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8.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对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进一步支持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难题。
39.实施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七、降低用工成本。
40.支持对新录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1.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2.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对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下调50%的政策。
八、支持招才引智。
44.支持企业引才聚才。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委人才办认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的企业人才,可以入编与其合作的事业单位。
45.落实员工持股激励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激励力度,增强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活力。
46.支持企业家提升创新创业水平。省财政安排民营企业家培训专项经费,实施中原民营企业家“百千万”培训计划,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助力提升企业家素质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水平。
九、扩大市场需求。
47.科学合理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采购项目预留比例2025年底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48.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应当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49.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50.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对参加展会的企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
51.对组织省外游客来豫旅游专列每列次奖励3.5万元,组织旅游包机每架次奖励6.5万元。
52.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按各省辖市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十、优化发展环境。
53.强化惠企政策宣传。加大财政涉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财政资金实效。
54.加强惠企政策落实。进一步扩大省级资金直拨企业范围,推动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
55.畅通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助力重点产业链培育建设,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充分利用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方式,多渠道接受企业咨询和反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56.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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